住建部出手:甲方乱提要求,需承担法律责任!!

发布日期:2018-04-26  浏览量:874

一、甲方如果暗示乙方降低工程抗震性能,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

第十一条【建设单位责任】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勘察、设计、施工全过程负责,确保建设工程符合抗震设防标准。

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、设计、施工等单位和人员违反抗震设防标准,降低工程抗震性能。

国家鼓励建设单位高于抗震设防标准进行建设。

第四十三条【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】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抗震主管部门予以警告,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:

(一)明示或暗示勘察单位违反抗震设防标准;

(二)未按规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建设工程初步设计进行论证;

(三)未按规定申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;

(四)采购不符合规定的减震隔震装置;

(五)未按规定在工程显著位置设置永久性标牌;

(六)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。

二、设计文件中有漏项的要承担法律责任

第十二条【勘察设计要求】勘察、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标准进行勘察、设计。

勘察报告中应当判断抗震场地类别,开展场地地震破坏效应评价,提供抗震设计所需参数,提出工程选址、不良地质处置等建议。

设计文件中应当说明抗震设防烈度、抗震设防分类以及是否采用减震隔震技术等抗震措施。

第四十五条【设计单位的法律责任】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抗震主管部门予以警告,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没收违法所得,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,可以责令停业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,降低资质等级;情节严重的,吊销资质证书,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;造成损失的,依法承担赔偿责任:

(一)未按规定根据抗震设防论证意见修改设计文件,且未书面说明理由;

(二)未在设计文件中说明抗震设防烈度、抗震设防分类和是否采用减震隔震技术等抗震措施;

(三)未在初步设计文件中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进行说明;

(四)未按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;

(五)未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中对减震隔震装置技术性能等提出明确要求。


三、八度区的学校不采用减震隔震技术要承担法律责任

第十八条【减震隔震推广】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的新建学校、医院、应急指挥中心等应当采用减震隔震技术。

鼓励地震灾后重建或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学校、医院、应急指挥中心和其他人员密集公共建筑等采用减震隔震技术。

(五)高烈度设防地区:是指抗震设防烈度为八度及以上的地区。

第四十九条【未按规定应用减隔震技术的法律责任】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的新建学校、医院、应急指挥中心等未按规定采用减震隔震技术的,由抗震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或所有权人给予警告,责令限期改正;情节严重的,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;造成损失的,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